《涉外活动管理制度》-浙江省绍兴市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5-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外活动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合作交流、参观访问、调研考察及因私旅游、探亲等进行的保密管理。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


第四条 政治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以及涉外活动审查工作。


第五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


第六条 局保密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根据批准的涉外活动,组织制订《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外活动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保密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任务性质、交流谈判的内容和口径、责任分工、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活动事由、活动路线、参观项目、提供资料等)。


第七条 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因公出国(境),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并遵守相关文件要求。


第八条 涉外接待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保密办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境外人员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其它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对涉外参观路线中不允许境外人员参观的涉密物品和部门采取回避、转移或覆盖等措施。对不允许拍照的部门,接待部门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标志;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后,可提供其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接待人员不得在涉外接待活动办理境外人员和随行人员托办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严禁在接待境外人员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国家秘密载体。


第九条 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须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经政治处审核,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必须使用保险箱随身携带,且至少两人同行;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考察,所携带或邮寄出的非涉密业务文件资料、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外出或邮寄前必须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十条 负责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处室、单位,须按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制定《保密方案》,经保密办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涉外会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外会议,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涉外会议的对外宣传报道材料,应执行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涉外活动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在涉外活动中如疑似发生或已经发生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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