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内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商业泄密案例!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7-11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基础。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对企业的命运产生深远影响。



为维护商业秘密安全,维持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典型的商业泄密案例,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案例一 擅闯保密区域,非法获取技术信息

四川安东机电谢某,通过某电气集团员工黄某、李某非法获取线圈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好处费1万余元。谢某擅自进入某电气集团线圈分厂(保密区域),对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等进行偷拍,并将标识删除,修改成安东机电,发送给恒博电机卢某。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39万元。


案例二 掌握“老东家”关键信息后变成竞争对手

彭某某、冯某某在入职广州市某气模制品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后续,彭某某离职,自创了与前司主营业务一致的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冯某某离职前从保密系统中发送了来自数十个国家的1000多个客户信息资料至当彭某某公司后,就职于该司。随后使用前司资料进行气模制品交易,给老东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三 向外部泄露任职公司标书文件的秘密


徐某担任上海某置业公司成本总监一职,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收受财物,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恒连公司、意同公司、和之铁公司,披露个人所在公司的招投标的标书标底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以及相关图纸等商业信息,共7项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徐某及三位公司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没款130余万元。


案例四 窃取源代码用于个人系统开发及商业运营

重庆某科技公司前高管刘某某离职前,指使员工获得公司全房通系统软件源代码。离职后,收购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使用该源代码用于同类型软件趣管房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例五 使用前司商密用于商业运营


赵某、蒋某原为苏州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以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注册成立同业竞争公司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在离职后实际管理运营,生产3D打印材料。后老东家举报其原员工赵某、蒋某未经许可携带公司3D打印技术秘密资料离职,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后经鉴定证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赵某、蒋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04元,处罚款60万元。


产品研发信息、客户资料、专利、技术秘密等都是企业弥足珍贵的智慧财产,这类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财富”。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在职员工、离职离岗人员,特别是核心技术员工流动,容易成为商业秘密的导火索,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损。


企业应当做好内部人员保密管理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为企业员工建立全流程管理体系,覆盖入职、在职、离职各个环节,包括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保密教育培训等等;涉密区域配备保密柜等保密安全设备加强涉密载体管理,筑牢保密防线,降低泄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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