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作者:辽宁省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3-09-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单位及处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四条 定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2.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放开。

3.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4.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文电、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六条 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七条 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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