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警示录】考试、录取莫跑风
作者:广州保密
时间:2023-09-12

案例一

2003年6月某日凌晨,四川应届高考考生杨某趁县保密室值班人员脱岗之机,从后窗入室盗窃高考文理试卷一套。经法院审理,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县委、县政府、县招生办、县教育局6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收到党纪、政纪处分;负有直接责任的县招生办主任王某、副主任安某收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上述4名直接责任人因玩忽职守罪被移送司法,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二

2007年7月,某机关干部林某为了朋友女儿石某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期间,利用现场监督便利,获取了存放试卷密码箱的密码,后用该密码打开了自己负责监管的密码箱,摘抄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至四卷的大部分试题和答案,并在考前泄露给了石某。之后,石某又将这些试题和答案给了自己以前的男朋友李某。李某又伙同他人将试题和答案贩卖给了北京、宁波、金华、唐山、临汾等地的22名考生,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件发生后,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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