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作者:辽宁省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3-09-13

一、为加强对本单位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外活动保密管理遵循内外有别、内紧外松、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原则。

三、本制度涉外活动包括外事接待、出国(境)团组、对外提供资料等涉及外事或国家秘密的活动。

四、外事接待工作保密管理。

1.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一旦发现来访人员有刺探、窃取我方涉密事项的言行,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报告单位保密领导小组。

2.在联系外事接待过程中,单位要详细了解被邀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方提出的考察、调查项目、资料进行研究和筛选,统一口径,制定相应的邀请方式、来访途径、交流方案和开放领域。

3.在进行接待工作前,主接待部门的领导要配合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履行对其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4.在交流过程中,参与接待的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把握尺度,做到内外有别。

五、出国(境)团组保密管理

1.申请因公出国(境)团组在任务批件办理完毕后,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要在出国(境)团组临行前一周内,对出国(境)团组所有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其安全保密观念,严格审查所携带的资料,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2.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不受损害;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泄露内部情况。

3.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对携带的内部资料、物品和涉密载体要做好技术处理并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团组成员应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由单位上报有关上级机关,待团组成员任务完成回国后依照《关于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

1.在外事工作中应外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2.由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3.经审查属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进行非密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4.对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单位批准。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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