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时路人入镜了,算不算侵权?
作者:法治日报
时间:2023-09-20

近日,广州地铁“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引发关注,除了对该女子是否过度维权的质疑之外,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其行为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权。同时,数日前在引发热议的“成都太古里街拍曝光国企领导”的事件同样引发了网友关于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权的讨论。

“肖像权”一词并不陌生,但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数人并不熟悉。我国法律对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拍照时路人入镜了,算不算侵权?街拍是否违法?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不构成侵权?我们对涉及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梳理。

问:什么是肖像权?

答: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就是说,含有当事人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的图片、视频甚至是以当事人为原型的雕像、手办,都算是当事人的肖像。

肖像权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例如,照片上只露出半张脸、一个侧影或是一颗痣,只要能通过这些外部特征认出当事人的身份,那么就属于当事人的肖像。

问:拍照时路人入镜,拍摄者算不算侵权?

答: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同时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拍摄风景,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问:街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摄影师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将照片或者视频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将涉嫌侵犯肖像权。即使摄影师在准备拍摄时被拍摄人未拒绝,但后来未经被拍摄人的同意,摄影师便私自将照片或视频发布至网络,该行为则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无论是摄影师,还是短视频平台,在未经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将照片或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对街拍内容主动进行传播,这种私自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吸引大量粉丝和流量的行为,可以说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同时,因为该行为可能导致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因此,街拍摄影师也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则构成侵权。

此外,街拍行为还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街拍图片、短视频往往会借助网络平台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还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增加对被拍者的侵害程度,影响被拍者的正常生活。

问:拍摄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不会侵犯肖像权?

答:民法典中,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广州地铁女子拍摄大叔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具有营利目的,但其拍摄并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权。

就街拍行为而言,不管是街拍对象是自然景象或建筑物还是人物,不进行商用不构成侵权,如果进行商用则构成侵权。在未经被拍摄者许可的情况下,拍摄的视频或照片仅可以将其用于个人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场景。如果用作其他目的的用途,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

因此,摄影爱好者们在日常拍摄时,倘若当事人不同意,应立即停止拍摄行为。而经过被拍摄者同意的视频或照片完成拍摄后,也应当考虑到在网络上发布,是否可能会侵犯到被拍摄者的人格权等问题,必要时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评估其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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