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 《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1-07-09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强调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以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为其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在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的详细举措。

1、扩大个人私密空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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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空间”除了指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物理空间外,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虚拟空间。这一空间范围扩充能有力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私人空间范畴内的个人微信聊天记录等虚拟内容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交流对象和信息,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宪法》确立的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2、明确隐私权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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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对侵害个人隐私的六种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重点提到了骚扰电话、骚扰短信,拍摄、窥视、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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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上述定义与《网络安全法》确立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基本相同,其基本要义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个人信息”的解释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4、明确机关、机构及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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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实践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会接触和知晓大量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信息,法律要求其必须予以严格地保密,严禁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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