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摸鱼”引热议,单位有权看我的上网信息吗?
作者:保密观
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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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自《“摸鱼”引热议,单位有权看我的上网信息吗?》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国美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国美”)发布了一份针对员工“摸鱼”(网络词汇,意指偷懒、不好好干活)的处罚通报,其中包含了员工姓名、所在部门以及网络后台非工作流量使用情况,引发舆论关注

而网友们的意见则出现了较大分歧。有人认为处罚员工的“摸鱼”行为是公司加强管理的合理举措,有人对公司公开通报批评的方式持异议,还有人质疑国美的做法是否侵犯员工隐私

员工上班竟“摸鱼”?公司通报引争议


这份在社交平台上引起轩然大波的通报,究竟长啥样呢?点开新闻,可以看到通报的信息量确实不小。什么部门、哪位员工,上班时间用了多少流量刷视频、听音乐、购物、点外卖,一目了然。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身为职场打工人,看到这份通报时真是“背上一凉”,瞬间脑补出来自领导的 “死亡凝视”。毕竟,虽然公司在通报上只是公布了流量的网站分配,但员工究竟看了什么、听了什么、买了什么,只要追溯上网信息,从技术角度是很容易查出来的。这些内容一旦被拎出来“公示”,只怕会分分钟让人“社死”(网络词汇,意指在公众面前出丑)。

当然,舆论最关心的还是这几个问题:国美如此监控员工的网络浏览信息合法吗?能以此为证据处罚员工吗?公司有权将这些信息公布吗?


经营管理权vs个人隐私权

互联网时代,万物互联。各平台工作流程的逐渐数字化,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对劳动者进行监管。事实上,一直以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监控劳动者手机或者电脑浏览内容,争议很大。

因为虽是办公时间、办公区域,但劳动者的电子设备不可避免会被用来处理一些个人事务。而当手机、电脑接入单位互联网,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就可能被完整存储下来。一旦用人单位基于提高生产效率、保护商业秘密等考虑,获取并管理劳动者上网信息,就会如国美一般,陷入舆论困境。

说到底,这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和劳动者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博弈。


对此,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因此,用人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必要管理,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这一点上,国外司法实践也如此。例如,西班牙高等法院即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有合理理由相信劳动者违反工作义务,且有事实佐证,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单位电脑实施秘密监控。而在美国司法中,电脑归单位还是归个人,都不影响用人单位对相关信息的获取。


今年4月,美国亚马逊公司被曝用AI系统监控员工“摸鱼”

两方权益应平衡,信息外泄需查证

一方面,个人信息涉及隐私,应当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实施日常经营管理,防止劳动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而浪费单位资源,也无可厚非。

再回到本次国美通报批评“摸鱼”员工而引发的争议,从用人单位常规管理来说,国美统计的是公司公共网络流量信息,且只统计了每个应用上的流量数据,并未收集用户浏览的具体内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用人单位基于人力资源管理,有权处理相关信息资料。当然,在监管过程中,如何通过将管理措施精细化,并找到与员工双赢的平衡点,非常考验用人单位的管理智慧。

虽然国美表示通报前已与“过度摸鱼”的涉事员工充分沟通确认,但其在通报时是否应当将员工姓名、所属部门完全公开,则有待商榷。毕竟,这份公司内部文件一经发布,很快被员工泄露,在全社会引发热议,给当事人造成了远超心理预期的负面影响。而国美也在此后的一份正式声明中表示,高度关注内部通报违规外泄情况,将按公司保密规定予以追责。

归根结底,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任何一方过度强调权利而忽略义务,都不利于企业形成真正强大的凝聚力,更无法在当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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