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电磁安全新威胁:如何防范"隔空取物"式的窃密手段?
2025-06-15
筑牢涉密工作流程安全防线
2025-06-14
保密法第三十二条解读:安全保密产品的合规要求与检测制度
2025-06-13
文件阅后应及时存放在国密级保密柜中
强意识、筑防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商用密码高质量发展先锋行”苏州专场活动成功举办
旧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就安全了?这些安全保密知识你要知道
2025-06-12
昆山市举办机要保密干部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
全市公安机关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在市保密中心挂牌
【网络安全】违规存储文件造成重大失泄密,国家安全部披露案件详情→
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