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退役不褪色,保密共担当——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国保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2025-06-17
全市保险系统保密工作协作组成员单位会议顺利召开
苏州市高校保密工作协作组成员单位会议顺利召开
保密法第三十九条解析:保密要害部门与部位的技术防护要求
2025-06-16
七都镇“江村课堂”开展新时代保密工作专题培训
苏州市侨联开展保密教育实训活动
电磁安全新威胁:如何防范"隔空取物"式的窃密手段?
2025-06-15
筑牢涉密工作流程安全防线
2025-06-14
保密法第三十二条解读:安全保密产品的合规要求与检测制度
2025-06-13
文件阅后应及时存放在国密级保密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