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单位应配备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敏感信息,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规范粘贴密级标识。
2.非涉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应规范粘贴“禁止处理涉密信息”等保密提醒标识,不得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敏感信息,不得使用非涉密复印机复印、扫描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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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案卷卷宗、证据材料等涉及敏感信息,应当禁止使用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