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条例》-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保密工作条例 (南委密发[2006]2号)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保密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自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根据新时期保密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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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和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学校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由党委办公室、教学、科研、组织、人事、宣传、外事、保卫和财务等部门及有关院系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负责同志兼任。保密委员会成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校保密委员会设置独立行使职能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制定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保障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3.负责审议校保密办提交的本年度保密工作计划;

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5.负责保密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

6.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培训和管理;

7.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分析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8.认真查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

9.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保密工作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学校保密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11.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保密办)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校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向校保密委员会提交本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专项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3.指导和监督全校各单位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4.对学校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进行审核和业务指导,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5.认真开展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6.参与学校重大涉密活动和会议,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涉密活动和会议的各项保密工作;

7.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法行为;

8.组织交流、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并提出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方案;

9.认真做好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签收、传递、传阅、复制、清退、立卷归档和销毁等;机要件的接收、传递和交寄;密码通信系统的管理等;

10.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11.完成校保密委员会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三级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一级保密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为二级保密责任人;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为三级保密责任人。二级保密责任人与一级保密责任人签定保密责任书,三级保密责任人与二级保密责任人签定保密责任书。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书记,机关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承担涉密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的院系成立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承担涉密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的课题组设立兼职保密员一名,具体负责本课题组的日常保密工作。

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责任制中,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2.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现状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解决问题的方法;

3.加强本单位涉密人员的管理,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4.认真落实涉密部位和秘密载体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其安全;

5.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

6.定期向校保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课题组要认真做好本课题组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能力和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国防科技事业,热爱保密工作;

2.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

3.掌握保密法规和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全校所有师生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入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第十二条 学校国防、科研保密范围的法律依据是国防、科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规定以及各行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学校党务、行政工作保密范围的法律依据是各行业颁布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学校尚未公开的工作秘密其保密范围的依据是学校领导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

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科研中产生的秘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填写《南京大学定密审批表》(见表1),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在批复前,该秘密事项按拟定密级进行管理。批复后,按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并在该秘密事项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上级及其他单位下达的已标明密级和期限的涉密事项,按已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须对秘密事项的原定密级进行变更的,一般由秘密事项所在单位提出密级变更申请,及时填写《南京大学密级变更审批表》(见表2),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当秘密事项已无须保密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南京大学解密审批表》(见表3),向校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对该秘密事项及时解密。上级单位也可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 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在该事项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八条 校保密办应对学校每年度各项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予以汇总,填写《南京大学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表4),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报省保密局备案并接受省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具体遵照《南京大学定密解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和经常接触、产生、处理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条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坚持“严格管理,突出重点,便于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密人员必须接受学校、所在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组织的各类保密教育培训,自觉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拟调入、分配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首先进行严格审查,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对拟参与涉密工作的人员的涉密等级进行界定,填写《南京大学涉密人员上岗审查表(一)》(见表5)、涉密研究生填写《南京大学涉密人员上岗审查表(二)》(见表6),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时签订《南京大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见表7)。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填写《南京大学涉密人员离岗脱密期审批表》(见表8),同时签订《南京大学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见表9)。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须填写《南京大学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审批表》(见表10),重要涉密人员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按《南京大学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执行。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二十六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文印室或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二十八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级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应当确定该秘密的知悉范围,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登记、存放。

第二十九条 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南京市机要通信局进行传递。本市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第三十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确需在安全场所以外阅读或使用秘密载体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密件外出的,应经密件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南京大学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外出保密审批表》(见表11)。

第三十一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绝密级严禁复制;

2.机密、秘密级原则上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由经办人填写《南京大学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见表12),须经相应保密管理部门批准;纸介质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3.秘密载体的复制应在本单位内部或上级保密部门批准同意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制单位进行,并注意保密。

第三十二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核查、清退,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保密办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给上级机关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被撤消或合并的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校保密办,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填写《南京大学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登记表》(见表13),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定义:

1.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

2.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原则:

1.保密要害部门应是机关、单位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

2.保密要害部位应是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程序:

由各单位(部门)依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定义和确定原则拟定本单位(部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填写《南京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见表14),单位(部门)填写审查意见,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报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审批备案。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确定程序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2.校保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定保密责任书;

(4)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2)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与所属工作人员签定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4)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5)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6)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7)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第四章涉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它安全保密设备。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应经常进行检查。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或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由承办人事先填写《南京大学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登记表》(见表15)。

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由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单位(部门)事先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其工作时需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场。

第四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四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校保密办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七章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复印机、胶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办公及通信设备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及通信设备,均不得复制、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并按上级要求需经密码通信设备传递的,应经校党委领导签发,由党委办公室机要员通过密码传真。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不得使用密传。

学校密码保密工作由党委领导分管,密码保密的日常管理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移动电话和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五十条 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密级文件。涉密人员在使用传真机时需填写《南京大学传真机使用情况登记表》(见表16);使用复印机复制密级文件、资料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填写《南京大学复印机使用情况登记表》(见表17),复制非涉密的文件、资料也应进行登记;使用打印机输出文件需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使用省保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其维修应送到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请厂家上门维修,单位(部门)要派人现场监修,并对维修的时间、故障的原因和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人员进行登记;报废时应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密码传真机、涉密复印机的放置场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设备,配备灭火器。

第五十三条 严禁使用扫描仪扫描、存储密级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报告与查处


第五十五条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后,校保密委员会应及时向江苏省国家保密局报告,并立即进行查处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校纪委、监察处、保卫处、业务归口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学校承担的国防科技项目发生泄密事件,由校保密委员会会同先进技术研究院共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整改情况上报国防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和江苏省国家保密局。

第五十八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1.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2.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作出处理;

4.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发现泄密事件后,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口头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发现情况书面上报校保密委员会,并填写《南京大学泄密事件报告表》(见表18)。

第六十条 书面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十一条 因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工作的正常运行,或者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泄密事件查处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对泄密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2.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对泄密责任人已经作出处理;

4.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泄密事件查处终结后,由校保密委员会书面报告江苏省国家保密局。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未能终结的,由校保密委员会向江苏省国家保密局说明原因。



第九章 重大涉密活动和外事保密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涉密活动是指学校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数量较多或密级较高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会议,涉及国防科研重点涉密项目的重大活动,包括论证会,中期验收会、成果鉴定会等各类会议等。

第六十七条 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一)召开涉密会议应履行审批手续,由主办单位(部门)填写《南京大学涉密会议审批表》(见表19),一般涉密会议报校保密办审批,重要涉密会议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二)涉密会议的主办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安全保密工作,制定专项保密工作预案,做好会议签到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校保密办应指定专人进行保密监督,并事先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南京大学涉密会议会场保密检查表》(见表20)。

(三)涉密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严禁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

(四)涉密会议应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会场工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会议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场使用的扩音设备须符合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会议期间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可以进行无线发射、传输的设备;会议开始前开启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六)会议召开前,要以口头或者文字的形式向与会单位(部门)、人员强调保密事项、提出保密要求、进行保密教育。

(七)会议规定可以记录的,与会人员必须使用保密本进行记录,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八)会议主办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对文件的使用、发放、保管和传达、阅读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会议期间公用性的文件资料,休会时必须由专人集中管理,与会者不得擅自带出会场。

对需收回的文件资料在会议结束时要及时认真清理收回,除必须归档外的,其余应及时清点登记销毁。

(九)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的秘密内容,不得擅自向新闻宣传机构提供涉密资料公开报道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六十八条 外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规定,按《南京大学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和《南京大学外事工作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保密教育与保密检查


第六十九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保密法律、法规和我校保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当前保密与窃密斗争形势的宣传教育;

(四)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五)保密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和泄密案例的警示教育等。

第七十条 保密教育的实施:

(一)全校性的保密教育由校保密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实施。

(二)保密教育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每年度保密工作要点,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分层实施。

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研讨会以及基层党委书记会、全校中层干部大会、中层干部理论学习等途径,通报我国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重大泄密案例的查处,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新办法、新途径,切实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带头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自觉性和创造性。

2、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要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和离岗重点环节的教育。

(1)  岗前教育,使涉密人员上岗前掌握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2)  在岗教育,通过专题讲座、集中授课培训、研讨班等形式,每年度对涉密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培训及考试,使涉密人员了解其承担的保密义务、责任和享有的权利,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以及高科技条件下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

(3)离岗教育,使他们在离开涉密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及考试情况要由实施单位(部门)负责记录,并填写《南京大学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登记表》(见表21)。

3、普通师生员工的保密教育。要充分抓住保密法宣传周、重大节假日、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等时机,利用报纸、网络以及橱窗、板报等载体,进行保密普法宣传,提高全校师生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三)各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结合学校的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日常保密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七十一条 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保密职责落实情况,教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执行是否认真,尤其是国家秘密载体、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的保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存在隐患;

(四)保密工作自查开展情况,各种整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足以消除隐患。

第七十二条 保密检查的实施:

(一)校保密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安全保密大检查,并根据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由校保密办牵头组织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加强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做好整改的复查及记录工作。

(二)校保密办要经常性地深入涉密单位(部门)特别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保密检查,对各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各单位(部门)每学期结束前应对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校保密办的安排组织专项检查;承担国防科研及其它涉密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要经常对本课题组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要做到检查、整改相统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上报校保密办。



第十一章 保 障 措 施


第七十三条 保密工作经费;

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经费。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进行保密业务咨询,开展有关活动,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设备和进行保密工作奖励等。

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的实施和保密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配备等。

2.保密工作经费单独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十四条 对涉密人员须实行保密津贴制度。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七十五条 建立年终保密工作考评制度。将保密工作纳入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六条 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一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确保本单位无泄密事件发生和对维护党和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者;

2.对保密技术措施有发明创造或改进者,对保密工作有贡献者;

3.在任何情况下能坚持原则,不怕威胁,不受利诱,坚决保守国家秘密者;

4.对盗窃、破坏、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及时检举或对破案有功者。

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遗失或泄露国家秘密者;

2.在危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遭受损失者;

3.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者;

4.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斗争、不制止、不报告者;

5.盗窃、破坏、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者。

第七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活动,对保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单独进行奖励。具体遵照《南京大学保密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八十条 本条例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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