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5-15

第一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根据《保密法》《保密实施条例》,《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试行)》(国保发〔2014〕14号)、《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学校对拟宣传报道和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五条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六条 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设置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校的信息发布、新闻出版、宣传报道、修史编志、留言评论、博客论坛等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定密责任人主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审查原则与程序

第九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十条 审查过程:一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拟定具体意见;二是经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三是报单位定密责任人批准。

第十一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作出文字记载并予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记录发布每一条信息的责任人,发布内容,时间等内容。

定期开展网站保密检查,及时发现网站违规发布的涉密信息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泄密的查处

第十三条 发现国家秘密被公开报道和公开发布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吉林农业大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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