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油!诚信应对高考,树立保密意识!这些法律常识要知道!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6-06

十年寒窗终不负,一生韶华亦可期。现如今在法治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法规、政策面前都是平等的。高考期间,考生们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呢?技多不压身,快来get吧!!



NO.1远离考试舞弊,诚信常记心中


高考在即,这不仅是对考生学习成果的检验,也是一场诚信品格的考验。希望广大考生遵规守纪、诚信考试、拒绝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均对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NO.2保守国家秘密,时刻警惕红线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录取等工作过程中有大量的信息涉密。公民都应保守国家秘密,避免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NO.3保护个人隐私,严防信息泄露


高考后,特别是到了填报志愿和领取录取通知书的阶段,不少喜欢拍照留念的同学激动不已,纷纷发圈晒照与大家一起分享这些令人欣喜和值得纪念的时刻。



NO.4特别提醒


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请广大考生和家长注意防范。(文章来源:松原保密)


国保科技祝全体考生高考大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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