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秘密载体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8个方面。
使用
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国家秘密载体的去向。

复制、复印、摘抄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1.绝密级文件,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复制、复印、摘抄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3.复印、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
在复印、摘抄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涉密办公设备应该符合保密规定,使用红黑电源隔离装置等,避免信息泄露。

4.复印、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5.复印、复制件须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汇编
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汇编。
1.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单位同意。
2.收录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
3.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4.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5.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 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 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
(五)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 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 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 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
来源:国家保密局指导管理司、武汉保密